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附民字第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8年度重附民字第56號原告 林元生
張立誠 李孝仁 梁康民 周蓉輝 孫鍾誠 米嘉英 章宜城 張春明 劉家圻 王廣綸 訴訟代理人 呂錦峯 律師被告 海明
薛乃博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98年度自字第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主張及聲明: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之記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林元生等自訴被告海明、薛乃博業務侵占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是依上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冠霆
法官李殷君法官賴武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