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貸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076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被告 葉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及其中新台幣捌萬伍仟貳伍拾玖元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及其中新台幣捌萬伍仟貳佰伍拾玖元部分」。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