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9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金龍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978號、98年度執字第28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金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莊金龍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98年8月14日以98年度聲字第93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98年
7月31日以以98年度訴字第74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8月,2件接續執行,並發交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民國99年12月14日法矯字第0999054129號函核准假釋,並經法務部矯正司以99年12月14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906號函將「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檢送聲請人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年4月4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0年2月2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爰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書記官劉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