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小調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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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小調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基小調字第676號原告碧海擎天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建基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文斌 等人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吳文斌等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其等最新戶籍謄本(註記欄請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之起訴狀上所載被告吳文斌等人之地址及送達處所,經查上開地址之建物,或經法院拍賣由第三人拍定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或經法院查封中,顯已非上開被告吳文斌等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被告吳文斌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其等之真正之住所或居所。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書記官王鵬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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