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有價證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潘興旺 被告 陳淑貞 上列被告陳淑貞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417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潘興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英豪
法官曾正龍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慧怡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