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0年度板簡字第354號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三五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八三四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
壹日。扣案之簽賭單參張沒收。
甲○○連續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
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被告甲○○係基於概括犯意,連續向被告 陳金池 簽賭六
合彩三、四次,應予補充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
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
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修正後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
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
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連士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陳建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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