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豐簡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五六八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亞拓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大森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有田
右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捌拾貳萬陸仟貳佰捌拾元,折合銀元貳拾柒萬伍仟肆佰貳拾柒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銀元貳仟柒佰伍拾伍元,折合新臺幣捌仟貳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劉錫賢
右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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