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五六八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亞拓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大森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有田
右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捌拾貳萬陸仟貳佰捌拾元,折合銀元貳拾柒萬伍仟肆佰貳拾柒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銀元貳仟柒佰伍拾伍元,折合新臺幣捌仟貳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劉錫賢
右為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