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仲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仲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承認外國仲裁判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仲聲字第1號聲請人英屬維京群島商EZONECAPITALLIMITED法定代理人PriscillaLimLanEng訴訟代理人 朱日銓 律師
一、聲請人聲請承認外國仲裁判斷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ꆼ聲請人在國外合法設立之法人資格及具有訴訟行為能力之證明、PriscillaLimLan
Eng為其合法之代表人之證明;ꆼ仲裁判斷書之正本或經認證之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按法院關於仲裁事件之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非訟事件法,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仲裁法第52條及民事訴訟法249條分別定有明文。是聲請人對外國仲裁判斷承認之聲請如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裁定定期間先命聲請人補正,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次按外國仲裁判斷之聲請承認,應向法院提出聲請狀,並附具:一、仲裁判斷書之正本或經認證之繕本。第1項第1款所稱之認證,指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政府授權之機構所為之認證,仲裁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故聲請外國仲裁判斷承認,應提出仲裁判斷書之正本或經認證之繕本,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附此說明。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藝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書記官鄭俊明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