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五四號
聲請人即被告丙○○
居桃乙○○住台北縣○○鎮○○街○○○巷○號
居台北市○○路○○○號右聲請人因與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黃雅惠法官吳謀焰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
書記官黃瑞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