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聲字第74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四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由甲○○因偽造貨幣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法官李寶堂
法官蕭廣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禎祥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IVX6Q6L12T30G2;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毒防│有六│2月│7│彰│││彰│││0││品制│期月││7│化│3││化│3││執4││危條│徒│至│偵9│地│易1│77│地│易1│86│6││害例│刑││4│院│8││院│8││1││││53│││││││││├──┼───┼────┼───┼─┼───┼────┼─┼───┼────┼───┤│槍械│有四台│2月│6│彰│││彰│││3││砲管│期月幣││7│化│1││化│1││執3││彈制│徒,五│至│偵9│地│訴6│7│地│訴6│8│丁6││藥條│刑併萬││4│院│4││院│4││1││刀例│一科元│53│││││││││││年新││││││││││├──┼───┼────┼───┼─┼───┼────┼─┼───┼────┼───┤│偽│有四│││臺│││最│││4││造│期年││7│中│上2││高│台5││執4││貨│徒八│1│偵4│高│8│15│法│9│5│丁6││幣│刑月││7│分│訴5││院│上7││1││││││院│1│││2│││└──┴───┴────┴───┴─┴───┴────┴─┴───┴────┴───┘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