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補字第66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667號

原告 張宣憲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穎榛 發支付命令(11

0年度司促字第2392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000元,應徵裁判費2,1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書記官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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