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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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五號
原告甲○○住台北市○○區○○街○○巷○○號三樓被告乙○○男三十右列被告,因本院民國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六七九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元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成
法官官有明法官周盈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姿慧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