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34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冬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4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冬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冬良因妨害風化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8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珮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妨害風化│妨害風化│妨害風化│├────┼───────────┼───────────┼───────────┤│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新臺幣50,000元,有期徒│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算1日││││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0年5月6日│100年6月26日│100年3月28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0年度偵字第14635號│100年度偵字第18913號│100年度偵字第11109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462號│101年度壢簡字第205號│100年度壢簡字第1255號││實├──┼───────────┼───────────┼───────────┤│審│判決│100年8月31日│101年2月13日│101年3月7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462號│101年度壢簡字第205號│100年度壢簡字第1255號││判├──┼───────────┼───────────┼───────────┤│決│確定│100年10月3日│101年3月30日│101年5月7日│││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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