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50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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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5008號
原 告 王德成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瑩創業投資顧問
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展騰創業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2
萬元,應繳裁判費14萬7,6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4萬7,1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