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66號聲請人 林木水 即原告樓訴訟代理人 陳麗芳 相對人禾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林毓曄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 律師
廖晏崧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3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除原判決主文所載之請求外,另依勞動契約請求相對人即被告給付99年6月至12月多扣6%勞退金共新台幣(下同)1萬8200元之不足額薪資,故應將原判決金額記載「51萬7500元」部分更正為「53萬5700元」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於起訴後,將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不足額給付薪資53萬5717元,給付遲延利息2萬2186元,溢扣勞保費2788元,溢扣健保費4129元,應提繳勞工保險局短少七個月之勞工退休金1萬7121元,合計共58萬1941元」,減縮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積欠薪資總額51萬7500元,及自103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溢扣勞保費2,664元及健保費4,129元。
」,此有本院103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筆錄可稽(本院卷第150頁反面)。本院依聲請人減縮後之聲明而為判決,於法並無錯誤,故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書記官李略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