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緝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緝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人口販運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緝字第6號原告YHNIIR甲W甲TI(印尼籍)
S甲HNI(印尼籍)YHNISUKM甲W甲TI(印尼籍)Y甲TMI(印尼籍)M甲NTIG甲RI玄OFING(印尼籍)SITI甲SIY甲H(印尼籍)PIPIT甲STRI玄THGISUPRIY甲GI(印尼籍)PUJIR甲H甲YUNINGSIH(印尼籍)HTISUNHNTI(印尼籍)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桂芳 律師原告IK甲甲NIST甲(印尼籍)
OP甲H甲ROP甲H(印尼籍)RHSTI玄UGILHST甲RI(印尼籍)SUKINHM(印尼籍)SUKIR甲H甲YU(印尼籍)KIKIM甲RGI甲N甲(印尼籍)LHLIL甲TULROFI甲H(印尼籍)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宗恩 律師原告HHNHRN甲W甲TI(印尼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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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SMIR甲H玄TJUH甲N甲G甲RMIN(印尼籍)RIN甲W甲TI(印尼籍)甲NISM甲RLI甲玄TUM甲RNYIR甲N(印尼籍)T甲UNI(印尼籍)S甲RI(印尼籍)G甲RY甲NTI(印尼籍)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一心 律師被告w○○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訴緝字第176號人口販運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佳
法官陳苑文法官黃湘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莉涵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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