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83號聲請人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代理人 陳嫺菁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珈漪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書記官簡吟倫┌─────────────────────────────────────────────────────┐│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8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 曾朝意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5,000元│0000000│103年6月30日││││限公司汐止分公司│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