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1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已死亡)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0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檢驗前淨重零點零柒壹公克、檢驗後淨重零點零陸貳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係以: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因已死亡,業經以九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二二七一號為不起訴處分,而被告為警查獲時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驗後淨重零點零六二公克),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予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甲○○於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九日為警查獲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犯行,並為警扣得之白色粉末一包,經初步檢驗結果,呈有嗎啡、海洛因陽性反性,復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進行檢驗,檢確為海洛因,檢驗前淨重零點零七一公克、檢驗後淨重零點零六二公克乙節,有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被告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於九十八年十一月十日以高市凱醫驗字第一一六二九號出具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一份在卷可稽,可徵上開扣案白色粉末一包,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無訛,核屬違禁物,依首揭規定,則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康紀媛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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