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31號聲請人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全字第202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9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且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派員調查之必要(最高法院26年度滬抗字第34號判例要旨、98年度台抗字第961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任何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林麗玲法官黃豐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書記官江采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