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抗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抗字第八七號抗告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三年度聲字第六三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駁回其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原法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三年十月十三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雖抗告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但經本院於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以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七四號裁定予以駁回,並於一○四年一月六日將裁定正本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經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二月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女
法官王仁貴法官吳謀焰法官詹文馨法官謝碧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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