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訴字第19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1915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家榮 選任辯護人 鄭仁哲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家榮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叁年拾月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張家榮前經本院認為犯寄藏手槍及加重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3年7月9日執行羈押,至103年10月8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10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高玉舜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玉玲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