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3年度上訴字第9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3年上訴字第9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83年度上訴字第944號被告 沈介勳 上列被告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83年10月12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之原審判決案號應更正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二四一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訴法法準用之。
二、本院83年度上訴字第944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中記載原審判決案號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82年度訴字第3242號,核係「台灣台北地方法院82年度訴字第3241號」之誤寫,且不影響於判決本旨,爰核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彭幸鳴
法官鄭富城法官張永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家慧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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