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3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27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建功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3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建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建功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重上更㈤字第105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減為有期徒刑1年3月(聲請書略載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並經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349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3年2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9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黃建功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重上更㈤字第105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減為有期徒刑1年3月,並經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349號上訴駁回確定。
於103年2月20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執行中,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4年5月1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8日,故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5月11日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3年9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陳如玲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立旻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