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交附民上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交附民上字第6號上訴人 蔡憲奇 被上訴人 李燕睦
新實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百元 上列當事人間因業務過失傷害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詳如聲明上訴狀所載(如附件)。
乙、被上訴人方面: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過失傷害犯行。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李燕睦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蕭世昌法官何燕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賴資旻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