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蘇曉芳
訴訟代理人 施習盛 律師
相 對 人 謝憲道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5日所為之
裁定,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主文欄中關於「關於相對人聲請執行超過新臺
幣參拾貳萬元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關於相對人聲請執行超
過新臺幣參拾萬柒仟參佰參拾貳元部分」。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
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