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3974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3974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鄭羽玲
被   告  鄭泰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8年1月2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1,661元,及其中29,675元自民
國94年7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
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法官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書記官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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