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上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194號上訴人 王美心 追加被告 邱瑞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法官)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本院審理時追加被告邱瑞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在第二審程序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除合於同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情形外,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認原審判決有諸多瑕疵之處,伊難以折服,而認承審法官即追加被告邱瑞裕為幫助被上訴人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等(下稱被上訴人等)毀謗其名譽,而故意違背職務為錯誤之判決,致其受有名譽損害,而應依民法第186條負賠償責任,故於本院審理時追加被告邱瑞裕,但對造於本院表示不同意訴之追加,此有本院99年12月29日準備程序筆錄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84頁)。上訴人為此訴之追加,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張世展法官蘇重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書記官陳嘉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