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2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傅俊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3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傅俊誠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如附表編號1至7號、編號24至26號所示拾罪,所處各如附表編號1至7號、編號24至26號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傅俊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6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已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度台抗字第367號裁定參照)。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2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2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此有最高法院91年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可資參照。再按,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重複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又刑法第51條之數罪併罰,應以合於同法第50條之規定為前提,而第50條之併合處罰,則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若於一罪之裁判確定後又犯他罪者,自應於他罪之科刑裁判確定後,與前罪應執行之刑併予執行,不得適用刑法第51條所列各款,定其應執行刑。倘若被告先後犯甲、乙、丙三罪,而甲罪係在乙罪裁判確定前所犯,甲、乙兩罪均經判決確定,並已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則丙罪雖在乙罪裁判確定前所犯,但因其在甲罪裁判確定之後,且乙罪既已與甲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則丙罪即不得再與乙罪重複定其應執行之刑,祇能單獨執行(最高法院72年台非字第47號判例、98年度台非字第197號、99年度台非字第115號判決參照)。
四、經查:㈠受刑人傅俊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如附表編號1至7
號、編號24至26號所示之10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列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號、編號24至26號所示之罪,固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5436號裁定、
100年度簡字第3791號判決,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1年確定,惟參照前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受刑人既有附表編號1至7號、編號24至26號所示之10罪應定執行刑,則前開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該10罪之應執行刑。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7號(4年4月)、編號24至26號(1年3月)所示10罪之總和,即有期徒刑5年7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前各該判決所定之應執行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4年10月。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號、編號24至26號所載之10罪,應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至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4至26號所示之罪,雖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以下之刑,惟因其與如附表編號1至7號所示之不符合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即毋庸諭知得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不為得易科罰金之諭知,併此敘明。
㈡又受刑人傅俊誠所犯如附表編號8至23所示16件竊盜案件,
前業與受刑人傅俊誠於100年5月3日所犯之竊盜罪,共17罪,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64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5年2月確定。是以,附表編號8至23所示之各罪,前既已與上開100年5月3日所犯之竊盜罪定其應執行刑,即不得再與附表一編號1至7號、編號24至26所示之各罪重複裁定應執行之刑,否則即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而屬違背法令。是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編號8至23號所示之16罪與附表編號1至7號、編號24至26號所示10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謝文嵐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書記官鄒秀珍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9年9月12日(聲│100年1月27日(│99年11月14日│││請書誤載為100年│聲請書誤載為99年││││1月27日)│9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99年度毒│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字第6609號│速偵字第48號│偵字第3068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9年度審訴字│100年度簡字│100年度簡字││││第4457號│第1186號│第2674號││├────┼────────┼────────┼────────┤││判決日期│100年2月24日│100年3月31日│100年5月31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審訴字│100年度簡字│100年度簡字││判決││第4457號│第1186號│第2674號││││││││├────┼────────┼────────┼────────┤││判決│100年3月24日│100年5月2日│100年6月2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執字第5599號(編│執字第6881號(編│執字第9312號(編│││號1至7號曾定應│號1至7號曾定應│號1至7號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執行有期徒刑3年│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10月)│10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年1月10日│100年1月28日│100年1月10日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1403、19│毒偵字第1403、19│偵字第1403、1925│││25號│25號│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0年度審訴字│100年度審訴字│100年度審訴字││││第1444、1501號│第1444、1501號│第1444、1501號││├────┼────────┼────────┼────────┤││判決日期│100年7月15日│100年7月15日│100年7月15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審訴字│100年度審訴字│100年度審訴字││判決││第1444號│第1444號│第1444號││││││││├────┼────────┼────────┼────────┤││判決│100年8月8日│100年8月8日│100年8月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1435號(│執字第11435號(│執字第11435號(│││編號1至7號曾定│編號1至7號曾定│編號1至7號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應執行有期徒刑3│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年10月)│年10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搶奪(聲請書誤載│搶奪││││為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0年1月28日為│100年1月3日│100年1月20日│││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1403、19│偵字第12446、14│偵字第12446、14│││25號│069、15016、15│069、15016、15││││704號、100年度│704號、100年度││││偵緝字第991、99│偵緝字第991、99││││2號│2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0年度審訴字│100年度訴字│100年度訴字││││第1444、1501號│第644號│第644號││├────┼────────┼────────┼────────┤││判決日期│100年7月15日│100年6月30日│100年6月30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審訴字│100年度訴字│100年度訴字││判決││第1444號│第644號│第644號││││││││├────┼────────┼────────┼────────┤││判決│100年8月8日│100年7月25日│100年7月2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1435號(│執字第12013號(│執字第12013號(│││編號1至7號曾定│編號8至23號曾定│編號8至23號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應執行有期徒刑5│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年2月,含100年│年2月,含100年││││5月3日所犯竊盜│5月3日所犯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期徒刑4月)│├────────┼────────┼────────┼────────┤│編號│10│11│12│├────────┼────────┼────────┼────────┤│罪名│搶奪│竊盜(聲請書誤載│竊盜││││為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聲│有期徒刑6月││││請書誤載為6月)││││││││││││├────────┼────────┼────────┼────────┤│犯罪日期│100年1月27日│99年11月6日│99年11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2446、14│偵字第12446、14│偵字第12446、14│││069、15016、15│069、15016、15│069、15016、15│││704號、100年度│704號、100年度│704號、100年度│││偵緝字第991、99│偵緝字第991、99│偵緝字第991、99│││2號│2號│2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0年度訴字│100年度訴字│100年度訴字││││第644號│第644號│第644號││├────┼────────┼────────┼────────┤││判決日期│100年6月30日│100年6月30日│100年6月30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100年度訴字│100年度訴字││判決││第644號│第644號│第644號││││││││├────┼────────┼────────┼────────┤││判決│100年7月25日│100年7月25日│100年7月2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2013號(│執字第12013號(│執字第12013號(│││編號8至23號曾定│編號8至23號曾定│編號8至23號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應執行有期徒刑5│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含100年│年2月,含100年│年2月,含100年│││5月3日所犯竊盜│5月3日所犯竊盜│5月3日所犯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有│罪,經本院判處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期徒刑4月)│期徒刑4月)│├────────┼────────┼────────┼────────┤│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聲│有期徒刑4月(聲│有期徒刑5月│││請書誤載為6月)│請書誤載為6月)││││││││││││├────────┼────────┼────────┼────────┤│犯罪日期│99年11月26日│99年12月15日│99年12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2446、14│偵字第12446、14│偵字第12446、14│││069、15016、15│069、15016、15│069、15016、15│││704號、100年度│704號、100年度│704號、100年度│││偵緝字第991、99│偵緝字第991、99│偵緝字第991、99│││2號│2號│2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0年度訴字│100年度訴字│100年度訴字││││第644號│第644號│第644號││├────┼────────┼────────┼────────┤││判決日期│100年6月30日│100年6月30日│100年6月30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100年度訴字│100年度訴字││判決││第644號│第644號│第644號││││││││├────┼────────┼────────┼────────┤││判決│100年7月25日│100年7月25日│100年7月2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2013號(│執字第12013號(│執字第12013號(│││編號8至23號曾定│編號8至23號曾定│編號8至23號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應執行有期徒刑5│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含100年│年2月,含100年│年2月,含100年│││5月3日所犯竊盜│5月3日所犯竊盜│5月3日所犯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有│罪,經本院判處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期徒刑4月)│期徒刑4月)│├────────┼────────┼────────┼────────┤│編號│16│17│1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聲│有期徒刑4月(聲│有期徒刑5月│││請書誤載為5月)│請書誤載為5月)││││││││││││├────────┼────────┼────────┼────────┤│犯罪日期│99年12月25日│99年12月29日│99年12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2446、14│偵字第12446、14│偵字第12446、14│││069、15016、15│069、15016、15│069、15016、15│││704號、100年度│704號、100年度│704號、100年度│││偵緝字第991、99│偵緝字第991、99│偵緝字第991、99│││2號│2號│2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0年度訴字│100年度訴字│100年度訴字││││第644號│第644號│第644號││├────┼────────┼────────┼────────┤││判決日期│100年6月30日│100年6月30日│100年6月30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100年度訴字│100年度訴字││判決││第644號│第644號│第644號││││││││├────┼────────┼────────┼────────┤││判決│100年7月25日│100年7月25日│100年7月2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2013號(│執字第12013號(│執字第12013號(│││編號8至23號曾定│編號8至23號曾定│編號8至23號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應執行有期徒刑5│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含100年│年2月,含100年│年2月,含100年│││5月3日所犯竊盜│5月3日所犯竊盜│5月3日所犯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有│罪,經本院判處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期徒刑4月)│期徒刑4月)│├────────┼────────┼────────┼────────┤│編號│19│20│21│├────────┼────────┼────────┼────────┤│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聲│有期徒刑5月(聲│有期徒刑6月(聲│││請書誤載為5月)│請書誤載為4月)│請書誤載為4月)│││││││││││├────────┼────────┼────────┼────────┤│犯罪日期│100年1月3日│100年1月9日│100年1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2446、14│偵字第12446、14│偵字第12446、14│││069、15016、15│069、15016、15│069、15016、15│││704號、100年度│704號、100年度│704號、100年度│││偵緝字第991、99│偵緝字第991、99│偵緝字第991、99│││2號│2號│2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0年度訴字│100年度訴字│100年度訴字││││第644號│第644號│第644號││├────┼────────┼────────┼────────┤││判決日期│100年6月30日│100年6月30日│100年6月30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100年度訴字│100年度訴字││判決││第644號│第644號│第644號││││││││├────┼────────┼────────┼────────┤││判決│100年7月25日│100年7月25日│100年7月2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2013號(│執字第12013號(│執字第12013號(│││編號8至23號曾定│編號8至23號曾定│編號8至23號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應執行有期徒刑5│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含100年│年2月,含100年│年2月,含100年│││5月3日所犯竊盜│5月3日所犯竊盜│5月3日所犯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有│罪,經本院判處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期徒刑4月)│期徒刑4月)│├────────┼────────┼────────┼────────┤│編號│22│23│24│├────────┼────────┼────────┼────────┤│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聲│有期徒刑6月(聲│有期徒刑6月,如│││請書誤載為4月)│請書誤載為4月)│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0年1月17日│100年1月27日│99年11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2446、14│偵字第12446、14│偵字第5228、6097│││069、15016、15│069、15016、15│號│││704號、100年度│704號、100年度││││偵緝字第991、99│偵緝字第991、99││││2號│2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0年度訴字│100年度訴字│100年度簡字││││第644號│第644號│第3791號││├────┼────────┼────────┼────────┤││判決日期│100年6月30日│100年6月30日│100年8月22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100年度訴字│100年度簡字││判決││第644號│第644號│第3791號││││││││├────┼────────┼────────┼────────┤││判決│100年7月25日│100年7月25日│100年9月2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2013號(│執字第12013號(│執字第13747號(│││編號8至23號曾定│編號8至23號曾定│編號24至26號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應執行有期徒刑5│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含100年│年2月,含100年│年)│││5月3日所犯竊盜│5月3日所犯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期徒刑4月)││├────────┼────────┼────────┼────────┤│編號│25│26││├────────┼────────┼────────┼────────┤│罪名│竊盜│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9年12月19日│99年11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字第5228、6097│偵字第5228、6097││││號│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0年度簡字│100年度簡字│││││第3791號│第3791號│││├────┼────────┼────────┼────────┤││判決日期│100年8月22日│100年8月22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簡字│100年度簡字│││判決││第3791號│第3791號│││││││││├────┼────────┼────────┼────────┤││判決│100年9月20日│100年9月2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3747號(│執字第13747號(││││編號24至26號曾定│編號24至26號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