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9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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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1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四號上訴人 王美心 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 律師被上訴人法務部調查局法定代理人 張濟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九四號),提起一部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在上訴審得以之為相對人而提起上訴者,應以兩造曾經發生訴訟關係而為原判決所判及者為限(本院二十年上字第一五三九號判例參照)。本件被上訴人並非原判決之當事人,上訴人對其提起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鄭傑夫法官陳玉完法官高孟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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