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標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6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子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5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子良所犯如附表所示貳罪,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柒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子良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
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均係於民國102年1月25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使行為人取得易科罰金之利益,行為人於裁判時雖未能因定執行刑而取得限制加重刑罰之利益,惟仍得於判決確定後聲請檢察官定執行刑,而修正前刑法第50條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王子良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此有本院101年度北交簡字第682號、102年度交簡字第21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附表所示罰金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按:拘役及罰金依刑法第51條第10款前段規定,應併執行之,是無聲請定執行刑之必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前揭法條意旨之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王惟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俊龍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附表:(受刑人王子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危險罪│├────┼─────────┼─────────┤│宣告刑│處拘役20日,併科罰│罰金新臺幣5萬元│││金新臺幣13萬元││├────┼─────────┼─────────┤│犯罪日期│民國101年3月31日│民國100年12月18日│││││├────┼─────────┼─────────┤│偵查(自│臺北地檢101年度偵│臺北地檢101年度撤││訴)機關│字第7915號│緩偵字第250號││年度案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北交簡字│102年度交簡字第21││實││第682號│號││審├──┼─────────┼─────────┤││判決│民國101年8月31日│民國102年1月31日│││日期│││├─┼──┼─────────┼─────────┤│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北交簡字│101年度交簡字││決││第682號│第21號││├──┼─────────┼─────────┤││確定│民國101年10月1日│民國102年3月5日│││日期│││├─┴──┼─────────┼─────────┤│是否為得│是│是││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101年度執│臺北地檢102年度罰│││字第6011號│執字第42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