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1060號
原 告 黃亦娟
訴訟代理人 張皓帆 律師
複代理人 李佳珣 律師
被 告 王琇環
訴訟代理人 宋永祥 律師
複代理人 邱東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7月11日上午10時
45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請兩造就本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520號本票裁定案卷所附「
借據」乙節,各自具狀陳述意見到院。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書記官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