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補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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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補字第262號
原 告 施秀鶯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紀和村 、 林秋菊 (原
名: 紀林秋菊 )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