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700號
上 訴 人 永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埕營造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23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