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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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700號
上 訴 人 永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埕營造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23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