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小字第14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1423號
原   告  吳國榮
被   告 美尼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華
訴訟代理人  許哲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7月30日上午11時15分
在本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均得就前次言詞辯論終結
後雙方所再提出之證據以書狀陳報意見。又兩造如以光碟為證據
,請就光碟內容翻拍照片,並製作逐字譯文陳報本院,繕本逕寄
對造。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書記官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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