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213號聲請人 楊紫沁 原名 楊明玉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10日內,陳報附表所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1年9月4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更生,衡其情節尚有如附表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靜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書記官王小芬附表:
┌──┬────────────────────────┐│項目│內容│├──┼────────────────────────┤│1│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8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11+1)×34×10=4080。│├──┼────────────────────────┤│2│聲請人表示95年參與銀行債務協商時,每月實質薪資為│││2萬8000元,扣除協商還款方案每月2萬4145元,每月│││僅餘3855元云云,惟據其提出之中國信託存入憑證,聲│││請人似仍有清償前開方案之能力,是請說明其如何履行│││上開協商方案?未能持續履行之原因為何?│├──┼────────────────────────┤│3│承上,其計已清償之期數、總金額及最後一次清償之日│││期為何?(注意︰非指「個別協商一致性」之協商)另│││請提出聲請人95、96、97年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4│聲請人稱目前任職於「安妮薘國際有限公司」近7個月│││薪資總額為25萬4977元,惟參其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並未見伊有任職於該公司之投保紀錄,請說明│││兩者不同之原因為何?│├──┼────────────────────────┤│5│請提出聲請人101年1月至陳報當月之薪資轉帳記錄、│││薪資單及相關可證明其薪資收入之文件。│├──┼────────────────────────┤│6│聲請人稱每月必須支出膳食費、日常生活、通訊費、扶│││養費、水電費、天然氣、交通費、房租、民間友人會費│││等,核其數額達3萬8400元,顯逾其陳報今年1月至7│││月每月之平均所得3萬6425元(計算式:254,977÷7│││=36,425),請說明其如何負擔該每月必要支出?是否│││確實有該等支出?│├──┼────────────────────────┤│7│聲請人是否投保商業保險?如是,請表列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名義之保險資訊,以「保險公司」│││、「保險種類」及「每月保費金額」,及若終止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解約金」之數額為何等方式說明。(以│││上均須檢附證明文件)│├──┼────────────────────────┤│8│聲請人曾於「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表示:「因失業無│││法給付民間友人『合會』以及『民間債權』所生之債務│││」云云,是請提出其參與前開合會之會單,並說明其何│││時得標?得標日所得合會金數額為何?該筆合會金用於│││何處?得標後每期應繳之會款為何?│├──┼────────────────────────┤│9│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則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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