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訴字第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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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交訴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訴字第86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善昇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6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陳善昇本件被訴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善昇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其中被告被訴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部分,業經被告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22頁),本院認為就該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葉南君法官胡修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書記官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