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55號原告 羅永祥 被告 段青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2月19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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