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2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2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0260號債權人 張賜德 債務人鼎泰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良輝 法定代理人 周光志 法定代理人 吳榮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捌萬零柒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
┌──┬────┬──────┬───────┬───────┐│本金│票面金額│退票日即│利息計算方式│票據號碼││序號││利息起算日│││├──┼────┼──────┼───────┼───────┤│001│新臺幣│自民國89年7│按年息6%計算│SA0000000│││128,000│月10日起至清│之利息││││元│償日止│││├──┼────┼──────┼───────┼───────┤│002│新臺幣│自民國89年7│按年息6%計算│SA0000000│││307,000│月11日起至清│之利息││││元│償日止│││├──┼────┼──────┼───────┼───────┤│003│新臺幣│自民國89年8│按年息6%計算│SA0000000│││95,700│月18日起至清│之利息││││元│償日止│││├──┼────┼──────┼───────┼───────┤│004│新臺幣│自民國89年8│按年息6%計算│SA0000000│││150,000│月28日起至清│之利息││││元│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