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1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妙貞
郭俊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蔣賴麗鳳 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關於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於分別共有之情形,應以起訴時原告依其應有部分計算分得共有物之價額為準,於分割遺產之訴,則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27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次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定足參。查原告訴之聲明原請求准予代位訴外人 蔣逸勳 ,就其與被告所共同繼承被繼承人蔣政信如附表編號13、14、15所示之遺產為分割,嗣於民國106年1月9日具狀追加附表編號1至編號12、編號16所示之遺產,以被代位者即蔣逸勳之應繼分即6分之1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64,067元(計算式:附表所示遺產總額15,384,402元×應繼分比例1/6=2,564,0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443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21,592元,應再補繳4,8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彩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書記官廖佳玲附表:
┌──┬──────────┬───┬────┬────┬─────┐│編號│遺產標的│面積│公告現值│謄本登記│左列標的物││││(㎡)│(元/㎡)│權利範圍│價額(元)│├──┼──────────┼───┼────┼────┼─────┤│1│高雄市○○區○○○段│85│12,500│全部│1,062,500│││153-4地號土地│││││├──┼──────────┼───┼────┼────┼─────┤│2│高雄市○○區○○○段│90│12,500│全部│1,125,000│││153-11地號土地│││││├──┼──────────┼───┼────┼────┼─────┤│3│高雄市○○區○○○段│72│12,500│全部│900,000│││153-13地號土地│││││││││││││││││││├──┼──────────┼───┼────┼────┼─────┤│4│高雄市○○區○○○段│24│12,500│全部│300,000│││153-22地號土地│││││├──┼──────────┼───┼────┼────┼─────┤│5│高雄市○○區○○○段│550│6,868│全部│3,777,400│││153-27地號土地│││││├──┼──────────┼───┼────┼────┼─────┤│6│高雄市○○區○○○段│90│12,500│全部│1,125,000│││1295地號土地│││││├──┼──────────┼───┼────┼────┼─────┤│7│高雄市○○區○○○段│81│12,500│全部│1,012,500│││1295-2地號土地│││││├──┼──────────┼───┼────┼────┼─────┤│8│高雄市○○區○○○段│143│13,200│全部│1,887,600│││1295-6地號土地│││││├──┼──────────┼───┼────┼────┼─────┤│9│高雄市○○區○○○段│48│13,200│全部│633,600│││1295-10地號土地│││││├──┼──────────┼───┼────┼────┼─────┤│10│高雄市○○區○○○段│116│13,200│全部│1,531,200│││1295-14地號土地│││││├──┼──────────┼───┼────┼────┼─────┤│11│高雄市○○區○○段│141│1,100│全部│155,100│││689地號土地│││││├──┼──────────┼───┼────┼────┼─────┤│12│高雄市○○區○○段│34│1,100│全部│37,400│││690地號土地│││││├──┼──────────┼───┼────┼────┼─────┤│13│高雄市○○區○○○段│72│12,500│全部│900,000│││153-15地號土地│││││├──┼──────────┼───┼────┼────┼─────┤│14│高雄市○○區○○○段│19│12,500│全部│237,500│││153-20地號土地│││││├──┼──────────┼───┼────┼────┼─────┤│15│高雄市○○區○○○段│53│13,200│全部│699,600│││1295-12地號土地│││││├──┼──────────┼───┼────┼────┼─────┤│16│板信商業銀行小港分行││││2│││存款2元│││││├──┼──────────┼───┴────┴────┴─────┤││合計(元)│15,384,402│├──┼──────────┴───────────────────┤│備註│編號1至編號15之土地價額,係以土地面積×公告現值×謄本登載記│││權利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