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送達代收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上訴字第575號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侯明正法官吳永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華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