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1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一七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佰肆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略稱:訴外人達伯威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達伯威公司)以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及同年七月十四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八百六十萬元與八十萬元,約定借款期限各至九十年七月十二日及同年一月十四日到期,訂約後利率則各別按原告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零點八二五及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並均按原告銀行牌告之基本放款利率機動調整之(現分別為百分之八點七一五及百分之九點三四),借款後按月支付利息,到期後則全數清償本金,如有一期未依約清償利息,無須經原告通知或催告,即視為全部到期,除仍依約償還本息外,並須給付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詎訴外人達伯威公司就前開二筆借款分別自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及同年十一月二十日起即未再依約支付利息,迭經催告,迄今均未清償,尚欠本金合計九百四十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被告為系爭二筆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其簽訂授信約定書一般條款第十一條及所簽立之借據中約明:立約人所保證之債務,如主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立約人當即負責,立即如數付清,並放棄先訴抗辯權,原告且毋庸先行就擔保物聲請拍賣而受償。是被告應與訴外人達伯威公司連帶負清償責任,爰本於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如聲明所示。
三、證據: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及本票各一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略稱:伊並未與原告簽訂保證契約,保證訴外人達伯威公司對原告之系爭二筆債務,系爭八百六十萬元之借據雖是伊簽名蓋章,但當時並未寫明金額,而系爭八十萬元債務之本票,雖係伊簽名,但章卻不是伊蓋的。訴外人達伯威公司欲行購車,請被告作保,被告為保證時並不知保證之確實金額。
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達伯威公司以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合計九百四十萬元,借款後按月支付利息,到期後則全數清償本金。詎訴外人達伯威公司並未依約如期繳付利息。被告為系爭借款連帶保證人,應與訴外人達伯威公司連帶負清償責任,爰本於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被告則以伊並未與原告簽訂保證契約,訴外人達伯威公司欲行購車,請被告作保,被告為保證時並不知保證之確實金額置辯。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借據、授信約定書及本票各一件為證。被告固以前開情詞置辯,惟仍自陳系爭八百六十萬元債務之借據確係由其本人所簽名蓋章,而系爭八十萬元債務所簽發之本票亦係由其本人所蓋章。
被告既對為保證系爭債務所簽立之授信約定書、借據及本票俱不否認其真正,僅空言抗辯其於簽發時並不知借據上所載實際之金額及本票上非其本人所簽名云云,惟並未舉證以實其說,且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足認被告所辯實不足採信,原告之主張則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九百四十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王銘~B法官吳美蒼~B法官陳思成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附表:
┌──┬─────┬────┬──────────┬─────────────────┐│編號│借款金額││││││(新台幣)│週年利率│利息│違約金│├──┼─────┼────┼──────────┼─────────────────┤│一│八百六十萬│百分之八│自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自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九十年五│││元│點七一五│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月十二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率計算│十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二│八十萬元│百分之九│自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自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九十年││││點三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六月二十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利率計算│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本金合計:新台幣九百四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