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二三九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五二三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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