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24號再審原告 王林淑惠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衛生福利部新營醫院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52元,應徵收再審裁判費新臺幣4,9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書記官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