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嘉簡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簡字第56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夥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書記官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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