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簡字第56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夥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書記官李文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簡字第56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夥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書記官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