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八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周祝民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三年度上更(二)第八0五號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民
法官蘇隆惠法官林瑞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