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8050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丁○○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乙○○住居於住基隆市○○區○○里○○鄰○○○街○○○巷○○弄5之2號,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盧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書記官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