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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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99號原告丁○○
乙○○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千雅 律師被告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街1段77號4樓法定代理人丙○○住同上被告甲○○女41歲
身分證統一住嘉義市○居嘉義市○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訴字第744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盧鳳田法官林青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