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434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96年度訴字第141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
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乃於民國(下同)96年4月25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3款之規定裁定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自案發禁見至今已逾2月餘,至4月24日解除禁見,案情已偵查終結,請求准予責付或低額交保,令被告得以返家照顧年近70歲之獨居父親,使其免於繼續過著無人照料之困境,被告定將隨傳隨到,決不棄保潛逃云云。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裁定羈押,而原據以羈押之原因並未消滅,而仍有羈押之必要,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規定之情形。從而,本件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刑事第十五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朱嘉川法官劉安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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