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投小字第38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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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9年度投小字第388號
原 告 李金火
被 告 陳炎明
上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99年度審投附民字第11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
於民國99年11月1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99年3月24日上午9時30分許,在南投
縣南投市○○路○○○號,與訴外人 劉義旺 把玩象棋時,在旁
觀棋之被告欲提醒原告下棋之方法,從原告後方以右手臂碰
觸原告,然不慎用力過猛,原告遂跌落椅子而受有右肘挫傷
、右臂挫傷等傷害,致原告臀部、手臂疼痛難當迄今,亦因
此引發糖尿病等併發症而舉步維艱,並暴瘦十公斤,精神上
受有損害新臺幣(下同)70,000元,爰依法請求被告賠償之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我只是不小心碰到他,並沒有傷害到他等語資為
抗辯。
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
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被
告在旁觀棋時,為提醒原告走棋而以手臂碰觸原告,然力道
過猛,致原告跌落椅子,而受有右肘挫傷、右臂挫傷等傷害
等事實,業據證人劉義旺在偵查中證述明確,並有診斷證明
書1紙附於本院99年度審投刑簡字第310號刑事卷宗之警卷可
參。況被告亦不否認曾碰觸原告,足見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
,堪信為真實。衡諸常情,被告既自承與原告為朋友關係,
並無嫌隙,兩造係因下棋而發生肢體碰撞,料無傷害之故意
。然被告未注意拿捏碰撞力道,以致原告跌落椅下,對原告
因此受傷,自應負過失責任,本院99年度審投刑簡字第310
號亦認被告犯過失傷害罪,而判決拘役10日確定。是被告前
開所辯,尚非可採。
四、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
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
,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所受精神上
痛苦之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
,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
旨參照)。依前所述,原告侵害被告之身體,屬侵害被告之
人格法益導致被告受有精神上痛苦,自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
慰撫金。本院斟酌兩造宿無仇怨,因下棋而發生本件肢體碰
撞,原告傷勢輕微等情狀,及原告現年74歲、小學畢業、名
下除二台車輛外別無其他所得及財產;被告現年46歲、國中
畢業、現無工作收入、名下有多筆不動產等兩造經濟能力,
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慰撫金應以1萬元為適當
。逾此數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從而,原告依侵
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即99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並無理由
,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
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原告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且於本件訴訟程序進行
中,並無訴訟費用產生,爰不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書記官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