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2382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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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鄧日新
被   告  張雯玲
       謝丹珠
       張豊仁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2382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11月30日下午2時2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2月7日
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李宜璇
  書 記 官 廖佳玲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陸佰參拾伍元,及自民
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借款人即被告張雯玲於民國95年1月10日邀同連帶
保證人即被告謝丹珠、張豊仁陸續向伊借款本金新臺幣(下
同)163,181元,並簽立借據為憑。本案係學生就學貸款,
依其償還辦法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為開
始償還期,而借款人於97年6月畢業,依約應自98年7月1
日開始還款,詎自99年1月25日起即不為清償,尚積欠 伊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
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放款客戶授信
明細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沿革一覽表等為證,經本院核對
無訛,且被告3人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
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廖佳玲
法官李宜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書記官廖佳玲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
合計1,6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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